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民初1号
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4023814;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27号。
委托代理人:卢某,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诉被告**、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撤回对**、高某的起诉。
审判长 谷正权
审判员 蔚银锁
审判员 项鹏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