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1462号
原告:***,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谨珲,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罗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个旧市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281号1层1-11、12、13号。
法定代表人:黄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燕,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4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传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