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日生,壮族,自由职业,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个旧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有,个旧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罗林,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苏芹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