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1民初2048号
原告:开远市立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时光印象小区9幢1**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共产党个旧市委员会党校,住所地:个旧市锡城镇老冠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远市立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个旧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共产党个旧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开远市立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缴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