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财保4号
申请人准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中辉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恩河牧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申请人包头市兴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乌某,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张某2,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李某,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准某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中辉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内蒙古恩河牧场有限公司、包头市兴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某、张某2、郭茹、闻建军、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薛家湾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东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账户、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沟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湾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营业部,账号为×××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和谐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东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营业室,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白云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账户、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汇宾路分社,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准格尔路营业所,账号为×××的账户。并由申请人准某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一条、第一百0二条、第一百0三条第一款、第一百0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薛家湾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东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沟信用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家湾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营业部,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和谐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东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营业室,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白云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汇宾路分社,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准格尔路营业所,账号为×××的账户存款75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阿 古 拉
审 判 员 罗 月 新
审 判 员 斯庆图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春 桥
书 记 员 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