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财保288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开源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870568911

法定代表人:李四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桓台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