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财保2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开源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870568911

法定代表人:李四林,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鲁0321执保16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