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689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旗××街道办事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870568911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