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87056891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开源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四林,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