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道办事处开源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同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335号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7875元,在缴纳本案执行费5190元后,已将剩余案款35268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33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