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盛业广场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03022575U。******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马钢,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2956U。******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德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15)东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50793元,已给付申请人445161元,已扣除执行费56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费15632元已缴纳5632元,剩余10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庆******
代理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