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民初483号
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开区南园(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5801668XW。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董事长。
被告湖南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文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696204238A。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祁东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796元,由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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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利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