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722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繁荣办中夹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高丰建筑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内07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1810315.8元,并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给付利息,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1.56元、执行费20955元。
我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年7月10日发起集约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保险、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将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3年8月7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2034962.17元(包含执行费20955元);2023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14007.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内07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