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2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高丰建筑公司综合楼二至四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从2022年5月24日起,以11500元为本金,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
我院于2023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2023年7月21日从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扣划案件款3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利息1287元及执行费35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扣除本案执行费350.0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12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