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2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高丰建筑公司综合楼二至四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申请执行费146.00元由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3日开始执行,于202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2023年8月15日,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案件款16756.00元缴纳至法院“一案一账户”中,且我院已将除申请执行费外全部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1661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内072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