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1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