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阿荣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1民初2393号
原告:封亚东,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封亚东与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封亚东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亚东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封亚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亚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封亚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