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6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2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2221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949号民事裁定,指令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公司职工,因2016年1月1日被上诉人无故离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的解除,双方已经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费用,已经变成了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首先,该答复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文书援引的法律依据。第二,该答复针对的是单位和内部职工作为不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上诉人不可能通过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因此,该答复不能作为一审裁判的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一是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借款,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即***;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虽然系在上诉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借用了相关款项,但之后***已经解除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向公司的内部借款行为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行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191民初9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