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949号

起诉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2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222127N。

法定代表人:毛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红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14日,本院收到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2001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2016年1月1日无故离岗。被告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告多次借用公司项目经费、差旅费等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账,被告拒不与原告核对相关账目。经原告核实扣除正常费用后,被告尚欠公司22001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主张事实上看,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偿还因工作需要向公司预支用于差旅费、项目经费的款项,该事实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