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2868号
原告: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239916547J,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北新城书香庭苑1号楼明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
被告:***人民法院,住所地:赤峰市***新惠镇内。
法定代表人:戴成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永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人民法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8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0334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0334元。
审 判 长 刘东飞
人民陪审员 谷文杰
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