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3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茵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53212C。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淄,住淄博市张店区div>
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茵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303执1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哲
审判员 孙 辉
审判员 焦玉华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