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与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3549号之一
原告:**中,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6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