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50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花园二期48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边养队家属楼02331号。
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查干镇广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2501民终18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
审判员聂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