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本)
(2021)内2501民初1678号
原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白音察干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兆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原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原告已交纳),退还原告。
审判长赛西雅拉图
审判员莘富生
人民陪审员包巴特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