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01民初122号
原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花园二期48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学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图努玛拉
书 记 员 乌 日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