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8民初7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原告***诉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原告***因与被告察右后旗宏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