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倬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恢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南倬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西张寨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2092522227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张东杰,男,1986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倬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张东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21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为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强
执行员 田 昕
执行员 尹亚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