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河南倬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金胜。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倬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倬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1月16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3、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拘留决定书;4、2019年1月23日通过传统查控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5、2019年2月22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6、2019年3月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7、2019年3月20日两名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企业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法人;8、2019年4月1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9、2019年4月1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