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303民初13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3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北、人民路东通用时代广场A座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佳,系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军,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西街。
被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19元,由原告乌海市银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