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1088号
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555487617X。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被告: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佳德,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8.09元,减半收取6134.05元,保全费4898元,由原告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1032.05元)。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