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新桥花园小区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正标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宁夏正标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正标津达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正标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原告宁夏正标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