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371号
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新桥花园小区北商业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被告: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