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1667号之一
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秉承,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4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朱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