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2民初2216号
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新桥花园小区北商业x号。
被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乌海市××区。
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唐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连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