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97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仲鹏,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仲鹏、***,被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均认可上诉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只是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上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重审时,应就上诉人在涉案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款给付情况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46.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佩兰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小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