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彦,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乌海市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4.46元,减半收取5882.23元,由上诉人乌海市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