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永修县世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5民初1332号
原告永修县世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聂卫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聂卫兵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聂卫兵送达诉状副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本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聂卫兵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永修县世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36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由原告永修县世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哲风
书记员  颜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