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51130789D。 法定代表人:邓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瑞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瑞金大道金都阳光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0910564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都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16日,原告***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受理原告的投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