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51130789D。
法定代表人:邓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瑞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瑞金大道金都阳光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0910564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都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16日,原告***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受理原告的投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汇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