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汇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后与汇东园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调确字第480号
申请人**后,男,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敏,该公司会计。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后、巴彦淖尔市汇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后、巴彦淖尔市汇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6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后水泥款7100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后、巴彦淖尔市汇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宏凯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