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喜小等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5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鑫。
被执行人:郝喜小,又名郝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韩永文,男,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茜,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文。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喜小等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506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喜小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喜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需要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郝喜小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郝喜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金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