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单胜利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802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单胜利,男,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宇嘉,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东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74955-1。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娜,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倩,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388891XQ。
法定代表人白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伟,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宇,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胜利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胜利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胜利负担6580元。
审 判 长  李晓荣
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