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5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鑫。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韩永文,男,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茜,女,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文。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50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需要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苏金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