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永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2292-2号
申请执行人石永会(又名四碰),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生格巴特尔(又名生格),个体户。
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俊岭,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石永会申请生格巴特尔、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67.101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环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门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安北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环宇支行的存款20万元。
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存款20万元。
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门外支行的存款20万元。
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安北路支行的存款20万元。
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的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海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