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等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50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388891XQ。
法定代表人白鑫。
被执行人:***,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韩永文,男,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茜,女,现住东胜区明。
被执行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冻结天和公寓**号楼**层1705。
组织机构代码:56694651-6。
法定代表人韩永文。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共计68318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21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2974元,申请执行费925元已缴纳,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金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