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802民初2248号
原告***(又名陈六仁),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雄。
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伟,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宇,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普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三普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普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0元,退还原告9780元,由原告负担9780元。
审 判 长  杨致维
审 判 员  呼 和
人民陪审员  王培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