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81民初2007号
原告:绍兴奥力士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福全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7598840D。
法定代表人:何香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817285391809。
法定代表人:罗伟,该校校长。
原告绍兴奥力士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桐城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绍兴奥力士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绍兴奥力士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奥力士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50元,减半收取38775元,由原告绍兴奥力士体育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