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华春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华春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1367号 原告: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华春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恩科***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华春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8元,由内蒙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