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507执异2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润富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对本院裁定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裁定冻结涉案的四个银行账户,经查为工程工人工资户及工程工资保证金专户,符合上述法规规定不得冻结的情形,异议人请求解除对该四个涉案账户的冻结,理由成立,可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答辩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润富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一审作出(2019)粤050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该款利息(其中,计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为6704960元,自2018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四计付);二、被告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对被告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二审作出(2019)粤05民终892号民事判决: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该款利息(其中,计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为6704960元,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四计至2019年4月10日止)。三、上诉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认的原审被告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汕头公路桥梁第二工程公司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户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广州润富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8日以(2020)粤0507执67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四个银行账户,分别为1、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营业部账号:80×××88,2、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棉城支行账号:44×××20,3.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棉城支行账号:44×××04,4.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0×××48。上述银行账户为工程工人工资户及工程工资保证金专户。另查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州润富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撤销对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开立的1、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营业部账号:80×××88,2、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棉城支行账号:44×××00+00020,3.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棉城支行账号:44×××04,4.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0×××48等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