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402执保133号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北环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乔荣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敏,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达,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红山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在9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900万元。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赤峰浩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红山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在9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吉日木图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