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水泥制品厂与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4514号
原告:******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赤峰市***区风水沟镇风水沟矿派出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0NH8L65C。
经营者:刘维建,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区***镇***矿五工村平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赤峰市***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赤峰市***区平庄北环路西段南侧会信用代码:91150403743880141Q。
法定代表人:乔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住赤峰市份号码:×××。
原告******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赤峰北方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9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3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立新